近年来,业委会成立难是不少小区面临的共性问题,由于筹备业委会而引发的开发商与业主纠纷、物业与业主纠纷等层出不穷。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财经委获悉,该委建议有关部门加强业主委员会选举法的调研起草工作,待草案成熟时,争取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审议。
据了解,我国物业服务发展的法治环境不断完善,物权法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物业管理条例》确立了业主大会决策、业主委员会执行制度,并对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职责作出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进一步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的产生方式、委员资格和权利义务备案等。
但是,由于条例出台时间较早,相关规定较为原则,指导规则效力层级不高,实践中仍存在业主委员会法律性质不清晰、组织规则和权利义务不明确等问题。值得一提的是,针对存在的问题,正在编纂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拟进行相应修改:一是增加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的有关规定;二是增加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有关规定。
今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有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法,规范业委会的选举,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于代表提出的议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议案对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法的必要性分析深入全面,提出的立法建议对做好相关立法工作具有重要参考意义。下一步,将在《物业管理条例》及配套办法实施情况评估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代表提出的意见,适时提出完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制度的建议,积极做好有关立法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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