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委员会是城市社区自治的重要组织。业委会成立的目的是维护业主的合法权利,帮助业主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处理小区的重要事务时,业委会必须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经过业主大会同意,执行业主大会的意志,因此不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不能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责任的最终承担者是所有业主。
因小区业委会组成成员来自各个方面,受教育程度不一,在开展工作中存在相关业务不熟悉,形成不了凝聚力,甚至个别业委会成员易被利益驱动谋私利等问题。另外,《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的制订和执行已经12年,一些地方的住房和建设部门对城市小区业委会的管理流于形式,没有完整的监管制度和手段,导致有的小区有犯罪经历的业主也能当选业委会成员;有的小区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勾结,套取大额物业维修基金,或将小区停车费、广告费、促销费等私自用于发工资、补助、报销旅差费等。
小区业委会监管不容忽视。建议:
住房建设部门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尽快形成一套完整规范的城市小区业委会监督管理和审计制度体系,发现问题,及时实施监管、审计。
辖区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加大对小区人员《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的学习培训力度,严把业委会成员准入关,杜绝侵犯业主利益和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
作者系衡阳市雁峰区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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