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一小区新选出业主委员会,但不少业主表示自己并未投票,且发现票选过程存在投票箱存放在业委会候选人家中的情况,还有投票时间未截止、候选人自行开箱验票等问题。经投诉,小区所在街道负责人表示,将组织人员去调查和了解部分业主反映的问题,若确实存在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将及时处理(8月11日《楚天都市报》)。
没有业委会,业主正当权益可能无人代表,缺少组织去与物业沟通协调公共事务;而有了业委会,选举过程是否公开民主,运行是否规范到位,能否真正让业主权益得到最大限度保护?这些问题,关系到业主们的现实生活,可以说是最日常、最切身的法律问题。
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应由业主共同决定。而上述报道中,业主“被代表”选举、不规范的投票计票、不被信任的候选人,这样情景下成立的业委会显然无法实现它最初的设计初衷:服务业主。假如业委会无法保障业主正当权益,那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虽然依据现有法律,业委会不具备法人资格,也没有民事法律地位,但它作为基层的业主自治小组,既然代表着业主的共同利益,那么民主选举也应作为其中一个重要原则。
现实生活中,即使是公开公平选出的业委会,其运行过程中仍然问题多多,可能形同虚设发挥不出应有的作用,可能无视集体意见私作决定,甚至与物业“搭伙”侵蚀业主们的公共事务管理权,损害业主共有财产。脱离业主民主意见的业委会,伤害业主共同利益,怎么办?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虽然目前物权法、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业委会能否作为民事诉讼主体未作出明确规定,但这一规定让业主通过诉讼保护合法权益有了法律依据。
实际上,业主与业委会的矛盾,根源是业委会成立、运行过程中监管力量的薄弱。根据规定,业主大会要对业委会进行监管,但实际上,业主大会同样是个松散组织,监管强度和能力也更不必说。而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业委会是在物业所在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乡镇政府指导下选举,且业委会作出的决定如果违反法律法规,上述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决定。
由此可见,相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作用有足够分量、也有能力转为监管的主要力量,甚至依法确定为专门的监管机构。这样能填补业委会运行多年来监管几乎空白的漏洞,推动整改业委会存在的越位、缺位和错位问题,进而推进业委会在更规范的轨道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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