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1991年深圳天景成立第一个业主委员会实行小区自治管理之后,中国的业委会之路已经走过了27年时间。但由于业委会的成立过程较为复杂,并涉及利益冲突与法规完善,能够真正成立起来并起到实际作用的业委会并不多。到底我们的小区是否需要业委会?为什么成立业主委员会成了越来越多业主的诉求?
法律层面的必要性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居民在城市当中拥有属于自己的住宅,建筑物的所有权也日益明晰。但是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不仅有业主的独有部分,还有业主的共有部分,这使得每个业主在拥有特定建筑空间所有权的同时,还要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进行共同管理和维护。
对于这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部分的管理和维护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重要事项,需要全体业主共同协商,形成共识,才能最终贯彻实施各项管理措施。同时为了维护建筑物各部分的应有机能,解决彼此间的纷争,进而维护共同的生活秩序, 协调彼此间的共同利益,也需要一个超越个人的团体组织,并借该团体组织的力量,订立管理规约,设置管理机构,处理共同事务。
从《物权法》的视角来看, 业主的物业管理是私权,为保护全体业主的权利, 应该实现业主的民主自治管理。多年的实践经验表明:业主自治是一种可行的良好的管理模式,实行业主自治将是今后提高我国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水平的可行措施。而我国物业管理相关法律中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地位和职能,认可了业主自治就是通过业主委员会行使一定的职权来实现的。
成立业委会的作用
在观念上,很多业主仍然没有意识到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对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态度也不积极。很多业主联系不上,即使联系上了,有些人以各种理由推脱,参与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积极性不高。至于一些房子用来出租或者没有入住的业主则认为,业主委员会和自己没有关系。
“成立业主委员会对于业主来说,除了能够在维权的过程中,集合个人力量为集体力量外,更大的好处在于能够自己管理自己的物业,而这是很多业主没有意识到的。”作为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方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选聘、续聘物业管理公司
在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当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发生纠纷时(比如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无法保障小区的安全,门卫形同虚设,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标准、服务质量不满意),业主采取的方式大多是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而物业管理公司在业主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情况下,无心服务,服务质量每况愈下,形成恶性循环。结果损害的还是业主自己的利益。
在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当广大业主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到位、价格合理,那么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广大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续约。反之,则可以解除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合同,另外选聘新的物业管理公司。
(二)、监督、审核各项经费的支出
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费用如何使用往往不得而知,特别是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专项维修基金主要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更换。但目前很多业主都不知道该基金用于何处。而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三)、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购买小区的一套房子一般有两种权利,一种是专有权,指的是自己所购房屋的权利;另一种是共有权,指的是除专有权以外建筑的公共部位的共有权利。业主委员会可以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同时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业主行使对公共部位的共有权利,比如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可以要求物业整改并完善小区配套设施等。
(四)、沟通的桥梁
除此之外,在生活当中,业主与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开发商之间都有可能发生这样那样的纠纷,当纠纷出现时,业主委员会可以充当其间的桥梁,起到很好的沟通作用,避免问题的恶化。业主委员会跟开发商、物业公司不是对立的,实际上,如果处理得好,业主委员会可以解决不少问题。业主委员可以对物业管理提出意见,使物业进行相应的完善,这样整个物业管理水平也随之提高。
业委会是业主权利实现的载体
业主依据购房合同取得相应物业的所有权后,同时也就享有了与该所有权相连的下列基本权利:
1.核验权,即业主在入住之后有权对居住的实际情况与购房合同及开发商的承诺进行核对,或重新检验,如果出现不符,可以根据合同或有关法律主张权利。
2.知情权,即业主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有关资料及物业管理公司的有关情况(如资质、收费依据、服务标准、收支情况,有关基金的使用等)有权的了解、掌握。
3.选择权,即业主有权选择或解聘物业管理公司,并有权签订或解除《物业委托管理合同》。
4.监督检查权,即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批评建议。
5.收益权,即业主对所有的公建配套设施的经营、出租等盈利性收入有收益的权利,只不过这种收益的权利应由业主委员会代为行使。
6.要求组建业主委员会,指业主为维护其共同的利益而要求组建自治性的权利保护体的请求权。
但上述权利的行使仅靠业主个人的力量是做不到的,所以,业主只有通过业主委员会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权利,而业主委员会对这些权利的实现起了保障的作用。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不仅是为了解决一些具体问题(不管这些问题是过去遗留的还是眼前要处理的),更重要的是要制订出一个长远规划,这个规划的前景就是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而使它成为精品;规划的目的是使小区的业主享受一个稳定、温馨的物业环境。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可以说要有一个长远且不凡的历程,这就需要业主委员会不断的努力。任何与此目标不和谐的认识和行为都将最终被摒弃。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逐渐完善,业主委员会这一代表广大业主共同利益的新生事物将会得到大力提倡。越来越多的业主已经意识到业主委员会在自己长期居住的物业中所起的积极作用是任何其他形式所不能替代的,而我们的小区也确实需要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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