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滨城区一小区居民楼发生火灾,消防车第一时间到达,却发现消防通道被一辆私家车阻挡,消防员只能徒步进入发生火灾楼道!所幸火势不大很快被扑灭,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消防安全事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怎能靠侥幸!
小区业主纷纷表达了对高层住宅楼发生火灾的恐惧,业主刘女士表示:“太后怕了,这么高的楼真着起火来跑都没处跑!”另一位业主则十分愤慨,表示消防车来的时候他就在现场,看着消防车被堵在那里进不了小区真着急!
事件发生后,市区两级公安机关迅速开展工作,调查事件原因,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经调查,7月10日21时许,天成花园小区某单元居民张某某在自家入户门外鞋柜上点燃蚊香,引燃塑料盒、鞋柜引发火灾。接警后,滨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特勤中队迅速处警。
消防车辆到达该小区后,被停放在小区西侧消防通道的鲁M522**轿车阻挡,无法接近现场施救,消防员徒步进入发生火灾楼道。此时楼道居民已自行扑灭,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属轻微火灾。
后经查明,占用消防通道影响消防救援的轿车车主系该小区业主李某某,他向警方承认明知停车位置是消防通道,为自己方便而擅自停放,影响了消防救援。
随着调查的深入,该小区物业的责任也已明确。滨城区消防救援大队表示曾分别于2018年8月19日、2019年5月23日两次给该物业有限公司发出消防《隐患整改通知书》,但该物业均未进行有效整改,明知小区西侧消防通道隔离墩损坏,没有及时修复,也没有有效履行管理责任,导致业主停车占用消防通道而没有及时发现并管理。
根据调查情况,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滨城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相关人员做出如下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天成花园小区物业罚款一万元,责令立即采取措施清理消防通道,规范指示标牌,购买消防器具,维修消防设施。
李某某停车占用消防通道,影响消防车辆救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之规定,对其处以行政罚款五百元。
张某某擅自占用公共区域放置鞋柜,使用明火导致发生轻微火灾,属失火行为,鉴于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处以行政罚款五百元。
在此警方提醒大家,消防安全大于天,在这件事上我们命运相连!希望不管物业、车主还是业主都要时刻牢记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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