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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未售车位优先租给业主 违者拟最高处罚50万
2019-05-101131

《南宁市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专家论证,聚焦小区车位“只售不租”等问题

未售车位优先租给业主 违者拟最高处罚50万元

一些小区地下车位只售不租,路面停车位不多,部分业主便占用消防通道停车。未来新规实施后,小区停车难问题或将有所缓解。

南宁晚报记者 彭媛媛/文 宋延康/图

细数停车乱象问题,不难发现几大社会痛点:小区停车位“只售不租”,道路泊车位收费员乱收费,停车人逃避交纳停车费,占道临时停车造成交通秩序混乱,等等。这些问题该如何破局?5月9日,南宁市司法局召开《南宁市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专家论证会。针对目前停车场存在的诸多乱象问题,与会专家和学者围绕《条例(草案)》设置立法内容展开论述,有人点赞立法有“突破”解决实际问题,也有人出谋献策。

【小区停车】

1.“只售不租”怎么办?

拟将未出售车位优先出租给业主

住宅小区里的停车问题,关注点在于租车位难问题。南宁凤岭南路某小区业主蔡雅园说,他们小区车位配比是1∶1.3,共有两层地下车库,车位还是较为充足的。然而,18万至19万元不等的车位售价,对于很多刚需工薪阶层而言,在买房后又立马掏钱买车位是比较困难的。为此,蔡雅园入住小区后,尝试多次与物业沟通,希望能够租用小区地下车库的车位,但得到的回复都是:车位是否出租在于开发商是否“放权”,物业无权将空车位出租给业主。

宁可车位空着,也不愿意出租给业主,开发商对住宅小区车位“只售不租”的现象,在南宁很多小区普遍存在,导致小区停车矛盾突出的问题。

●《条例(草案)》:在参考广州等地有关立法的基础上,对“只售不租”作出相关规定。比如:居住区按规划要求配建的停车场和停车位应当首先满足居住区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车位、车库尚未出售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出租;车位、车库出租的,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专家意见:与会专家和学者多数认为,该条规定从关注住宅小区“只售不租”停车难矛盾问题入手,从法治层面解决“痛点”达到立法目的,非常值得点赞。同时,法规也较好还原住宅小区规划设计停车位的初衷,就是要满足业主停车需求。单纯为了盈利而放弃设计停车位功能的作用,这是长期突出积累下的诟病。

2.“僵尸车”如何处置?

“无计可施”可求助城管执法部门

“僵尸车”,在一些老旧小区较为普遍。一部分已经丧失功能的小车,被闲置停放在小区公共车位里,长期占据车位资源,又存在安全隐患。此前,南宁某小区就发生一起悲剧:一名未成年人私自进入“僵尸车”玩耍后,因不能正常开车门被困车内,最终被高温闷死。这样的悲剧究竟该由谁来负责?

●《条例(草案)》:实际上,《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里已有关于道路停车泊位“僵尸车”处置规定。此次《条例(草案)》也将小区“僵尸车”的处置纳入了立法。拟规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联系“僵尸车”车辆主人,如联系不上,或者车主不配合挪走车辆,可以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对车辆停放情况拍照、粘贴车辆驶离提示,车辆仍不驶离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将车辆拖移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场所。

●专家意见:对于小区内“僵尸车”处置规定,得到大部分与会者赞同,认为立法就是要解决实际问题。也有专家提出,关于处置的程序制度设计还是相对有些烦琐,可考虑简化,更具有实际操作性。

【道路停车】

收费乱象几时休?

道路泊位或变为行政事业性收费

目前,南宁市道路停车存在收费管理混乱现象。有市民讲述自己遭遇收费员乱收费,原本只需要交纳5元停车费被收了8元,待其提出质疑时,收费员称“计算错了”。也有市民曾看到,一些停车位使用人逃避交费,收费员烈日下骑着电单车狂追私家车的场面也是看着滑稽又无奈。

●《条例(草案)》:据了解,目前南宁市机动车道路停车位使用费的收费性质为经营性收费,暴露出诸多弊端。有专家认为,对收费中出现的各种乱象,无法采用行政手段进行有效监管或者处罚。为此,《条例(草案)》将机动车道路停车位使用费的收费性质明确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全额上交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专家意见:专家学者对该款内容设置进行了热议并赞同该条款设置,认为过去经营性收费存在中间环节太多,不好把控管理。尤其存在出现收费层层转包,导致腐败存在和收费乱象秩序出现。由“政府”直接向车主收费,可减少中间环节,对市场把握和管理都是利大于弊,该条法规具有可操作性。

同时,专家也提出,对于收费性质的转变,如何对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的管理,也可以借鉴外地好做法。如:采取法治加信息化技术手段方式,这也是解决当前乱象问题一个可行办法。

【共享停车】

怎样“共享”车位?

建议建立共享停车服务管理制度

共享经济日渐融入新时代各个领域,停车场如何实现共享?目前,在一些车位紧张路段,单靠道路有限停车泊位满足市民停车需求还是存在供需矛盾。那么,是否可以对道路沿线单位停车场实行开放政策?这也成为一个讨论点。

●《条例(草案)》:为规范共享停车服务,《条例(草案)》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将自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共享停车。例如: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将有权使用的停车位委托给停车场管理者、经营者实行错时共享停车。

同时,还规定提供互联网停车服务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共享停车服务管理制度,并按要求将停车位信息、收费标准等服务信息上传至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保障停车服务信息安全,不得通过非法途径利用停车服务信息牟利。

●专家意见:共享停车是一种借用错时、定时、预约等手段,盘活现有停车资源,缓解停车难的有效途径。上述规定为推动共享停车模式的发展提供了依据。

【临时停车场】

接娃看病如何不堵?

学校医院周边可增建临时停车场

停车难问题凸显,规划建设停车场是解决问题的方案之一。尤其是在南宁市各大医院周边和学校周边,停车位更是一位难求。比如:在学校周边,一些家长接送孩子时,直接打着双闪灯就将车停靠在道路上,一方面造成道路变窄,阻碍车辆正常通行,另一方面也存在很大安全隐患。

●《条例(草案)》:关于停车场建设不足问题,《条例(草案)》设定诸多内容。例如:鼓励投资建设停车场、补建停车场、停车位配建指标、临时停车场建设等。

●专家意见:有专家和学者提出,临时停车场的增设应考虑更周全和细化。如对医院周边和学校周边增设临时停车场作出规定,解决这个堵点问题。

如何增设临时停车场,用什么区域来增设,怎么施行监管?专家提出,可从中另行考虑制度设置立法条款,丰富和细化临时停车场条款内容,让建设有立法依据。

■相关法律责任条款

不改正“只售不租”拟最高罚50万元

乱收停车费等7种情形纳入失信行为

对于住宅小区开放商对车位“只售不租”的现象,《条例(草案)》也是从严作出相应法律责任规定。比如:违反未按规定将配建用于机动车停放的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出租,或者车位、车库出租未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条例(草案)》规定存在以下7种情形之一,将纳入信用系统记录:

1.停车场经营者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使用性质或者缩小使用范围的。

2.停车场经营者不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用的。

3.车辆停放者不按照规定交纳停车费的。

4.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停车位标志、标线,或者擅自引导他人占用道路停车的。

5.擅自设置车位锁、专用牌等障碍物妨碍道路停车位正常使用的。

6.擅自收取道路停车费的。

7.超过约定时段使用共享停车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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