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小区地面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面积。唯有经大部分业主同意才可收取停车费,否则,业主可以拒绝缴费。但是,开发商在交房时,物业合同里明确了物业收取停车位费用的条款,在业委会成立之前,物业的前期合同是有效的。也就是必须缴费。
如果该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那么前期合同是自动终止的。所有的条款应该是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签订的最新版本为准。而停车费的收取属于重大决定事项,必须征得业主大会的同意并授权,业主委员会方可在和物业的合同中列入该项收费。
有人说,停车费的收取可以用通用收费标准,其实这个说法是不正确的。笔者曾经咨询过相关部门,物价局是必须有专用批文方可收费。而且停车位的划分必须征得消防公安绿化等各部门的联合审批的。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或许你缴费了,但是哪一天小区发生火灾了,那你看似合理的停车位实际上阻挡了小区的安全,由此造成的损失,或许会有你承担的部分。因此不要随便购买地面上物业划定的停车位,除非有正规批文。
一个小区如果连业委会都无法成立,还想说什么业委会业主大会的,那都是空谈。如果有了业委会,而业委会不尊重业主大会意见,业主大会可以直接改选不负责任的业委会。业委会的主要责任就是做好物业和业主之间的沟通桥梁。在保证业主的生活质量的前提下,同时保证物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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