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郊物业与业主的矛盾频频出现
很多市民为此闹心
甚至有媒体把它称为一种新的“城市病"
此类问题的很大原因在于
业主与物业对彼此权力与义务的界限
概念模糊
例如
物业费交晚了,物业竟收取滞纳金?
物业上涨物业费,如何争得业主同意?
小区公共场地设停车位,收费该由谁决定?
小区共有收益该如何使用及公示?
......
在这些问题上
任何一方发生僭越行为
都容易产生矛盾
11月5日,
廊坊市人民政府公布了最新制定的
《廊坊市物业管理办法》
(以下内容简称《办法》)
规范物业管理活动
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自此
燕郊物业管理中的模糊问题将有法可依
物业与业主权责明确
什么该做?
什么能做?
什么不允许做?
这些事儿,我们每个人都得搞清楚!
小编整理出《办法》中的一些重点事项
供大家快速了解
第三十八条【物业收费】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质价相符、公平公开、合理诚信的原则,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方式收取,具体标准和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应当在指导价范围内确定。
物业服务合同期内,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如需提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幢公示拟调价方案、调价理由、成本变动情况等相关资料,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三十九条【交费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物业空置、存在开发建设遗留问题或者放弃共有权利等为由拒绝交纳。
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电话催交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经生效司法判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第四十八条【规划车位】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对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应当予以公布。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的,建设单位应当出租,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尚有空余的,不得新辟规划以外的车位。车位、车库不足,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其收费、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影响道路通行、阻碍特种车辆执行任务或者损坏共用设施设备。
第四十九条【共有收益】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的,应当单独列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有异议的,有权查询财务账簿。
在燕郊,很多都是成熟小区
但是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并不多
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
也是业主普遍关心的问题
小编做了摘要
你的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了吗?
第十五条【申请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要求,报送有关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五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五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
第十六条【筹备组成立】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六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乡镇人民政府代表、街道办事处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成立】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据悉,廊坊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2018年2月开始制定《廊坊市物业管理办法》,先后两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多次召开论证会和座谈会,在2018年10月31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8年12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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