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法制办等单位拟订了《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日前通过甘肃省政府法制信息网(WWW.GSFzB.gov.cm)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修正案草案》提出,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或移交相关物品资料的,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广大读者可在11月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兰州市中央广场1号,省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邮政编码:730030。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605@163.com。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办法(修正案草案)》提出,甘肃省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所在城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筹措资金,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达到30%以上不足50%,但首个房屋单元出售并实际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成员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管理服务的物业企业中任职。业主委员会任期和换届由业主大会决定。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
建设单位不得单独转让物业共用部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优先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停车位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停车位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可以临时有偿提供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使用。所得收益应按规定使用。建设单位未售出的及业主购房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应当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缴纳比例为收费标准的70%,但不得因此而增加其他业主的负担。
老物业被“解聘”拒不退出的 最高可罚款3万元
物业服务企业要求提前解除物业合同,应提前两个月告知业主委员会,按规定做好各项移交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业主大会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提前60天通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或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出或移交;逾期拒不退出或移交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严重影响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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