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头条>楚夏花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管理规约、选举办法、候选人产生办法
楚夏花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管理规约、选举办法、候选人产生办法
2023-03-27518

                          楚夏花园小区第二届

业主委员会









二零二三年








    1.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规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制定《管理规约》,经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2.本规约为示范文本,适用于全省物业区域内业主共同管理约定。

3.本示范文本主要用于住宅物业区域,非住宅物业可参照使用。

4.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5.本示范文本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为了维护 楚夏花园小区 (物业区域名称)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公共秩序,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管理规约(以下简称规约)。本规约对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物业区域名称: 楚夏花园小区

座落位置: 武汉 市(州) 江夏区 (县)区 大桥 街(乡、镇)

物业类型: 商用住宅

总建筑面积:

数:

数:

物业区域四至:

;南

西 ;北

第一章 业主的基本义务

第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执行、遵守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有关决定,支持、配合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应当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本规约及业主大会决议使用、管理和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本物业区域的管理制度,积极支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和管理活动。

第二条  本物业区域内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依本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履职。

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服从并自觉遵守。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决定,并通报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三条 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规约约定及业主大会决议,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环境卫生、园林保护、房屋及设施设备维修、装饰装修等相邻关系。

第四条 业主应向业主委员会或者向负责物业管理的单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确保能得到及时沟通,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更新。业主不提供或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相关资料邮递或投送至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专有房屋内或者按原预留联系地址等通讯方式的视为送达,采取留置送达的,应附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五条 物业服务费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有连带责任。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专项服务、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约定。


第二章 物业的使用

第六条 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本规约和本物业区域《房屋使用说明书》等规定,并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

(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应遵守住建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有部位。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 时至次日上午 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粉尘的施工;

(四)因装饰装修房屋造成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害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确保安全;

(六)合理使用水、电、气、通讯、环卫等共有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相关管线、设备;

(七)使用电梯,应遵守电梯使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定和本物业区域内电梯使用约定;

(八)停放车辆,应遵守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本物业区域内车辆停放等规定;

(九)阳台封闭,

(十)太阳能热水器安装,

(十一)晒衣架安装,

(十二)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不得从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和门窗位置,超荷载存放物品;

(二)将没有防水功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客厅、厨房、卧室、书房的上方;

(三)违章搭建,破坏、擅自改变房屋外貌或者擅自改变架空层、设备层等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规划功能用途;

(四)擅自占用、挖掘物业区域内共有道路、场地等部位,损毁树木、绿地等环境;

(五)违反安全标准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擅自占压、迁移燃气管道,损坏或者擅自停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妨碍公共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

(六)随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高空抛物或者露天焚烧杂物,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振动、光源等;

(七)擅自在公共区域架设电线、电缆,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在楼道等业主共用部位堆放物品;

(八)违反规定随意停放车辆,

(九)分隔出租房屋,违反规定出租房屋,

(十)违反养犬规范要求,饲养国家禁止的大型犬类,放养家禽、宠物,影响公共环境以及违反规定种植植物等;

(十一)擅自在房屋建筑的阳台、天台及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十二)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十三)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十四)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物业的维护保养

第八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护保养,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安排维修;责任人不履行的,物业服务企业可组织应急维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维修人员需进入物业专有部位的,相关业主应支持配合,拒不支持配合的,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五)当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有部分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予以配合;人为造成本物业共有部分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六)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非人为质量问题或使用功能故障,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建设单位拒绝维修或者拖延维修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区域 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劝阻、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一)

(二)

(三)

(四)

第四章 公共管理

第十条 物业公共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属于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

(二)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三)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不得享有所得违约金、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的分配;

(四)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五)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维修资金监管账户;

(六)业主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半年一次公布物业区域内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情况,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七)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并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后,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实施。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属于业主共有,按下列第 种方式分配:

1.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维修资金监管专户;

2.用于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事项;

3.

(八)所得违约金及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配到维修资金专户账户。

第十一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时,应将本规约向受让人和承租人明示,并于物业专有部分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专有部分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

房屋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房屋出租必须符合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客厅等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对违反本规约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委员会可书面责成业主、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应当结清欠交的物业服务费用、专项维修资金等;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其改正;业主、使用人拒不改正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在本物业区域内公布该业主、使用人的姓名及违约事实,并承担:

(一)向全体业主或相应业主支付违约金

(二)损害赔偿;

(三)

第十三条 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未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可以在本物业区域内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房号;仍未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物业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业主之间发生纠纷,可依本规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物业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物业纠纷引起的民事诉讼,其费用由参加诉讼的业主依法承担;属共同诉讼的,经业主授权,推荐诉讼代表人具体实施,诉讼费用由参加共同诉讼的业主依法共同承担。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规约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 日)起生效。

本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自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规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参照本规约执行。

第十八条 制定和修改的管理规约,业主各执一份,业主委员会留存一份,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存档一份,并报送物业项目所在地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大会(盖章)
















楚夏花园小区第二届

业主委员会


二零二三年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我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和《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武汉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筹备组由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建设单位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


第二章 投票权数

第三条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根据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车库、附属于住宅套房,不单独拥有投票权。

第四条 投票前须确认业主身份,形成业主投票权清册;符合业主投票权清册的业主方可投票。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和选举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的组成

根据物业规模、物权份额、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参照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四条),小区业主委员会暂定由X人组成(XX区域X名委员,XX区域X名委员,XX区域X名委员),在XX区域业主共同决议不进行推选的情况下,名额可以由别的XX区域进行推选。

第六条 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及确定

根据“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选举比例不得低于20%。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按照预定名额和得票顺序当选。”(《武汉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二条)。本届候选人定为 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推荐或者自荐(参照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四条)。建议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确定方式定为:如果获得推荐的候选人不足 人,可以从自荐名单中推选;如果人员仍然不足,可考虑延期补充推选;如果获得推荐的候选人刚好 人,直接进入候选人公示阶段;如果获得推荐的候选人超过 人,根据推选人数的多少,按候选人所代表的XX区域从高向低,同时考虑物业规模、物权份额、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之后由街道党工委确定名单。推荐业主资格由筹备组进行确认核实、公示,如公示期间业主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详见《 楚夏花园 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良好,具有社会公信力;

(四)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一定组织能力;

(五)本人及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关联单位内任职;

(六)业主大会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候选人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开个人的基本资料。

第九条 筹备组应当将业业主大会的各项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业主对上述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署名向筹备组提出。筹备组应当在3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条 筹备组应当确定选票的发放人、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各若干人。为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票的发放和回收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派人担当,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每人可以提出一名监票人。必要时也可邀请公证处、律师或其他公信力高的人士参与和监督。

第十一 筹备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向全体业主公示业主大会召开的必要文件及会议公告。公告应写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总投票权数、投票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工作人员名单等。

第十二 候选人在投票前可以进行竞选演说,但在投票开始后,必须停止任何个人竞选和助选活动。候选人在竞选时不得发表针对其他候选人的人身攻击言论。候选人本人或怂恿他人采用诽谤、身体伤害等方式攻击其他候选人的,业主大会筹备组经核实后须取消该候选人资格。

第十三 候选人采用非法手段获得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业主大会筹备组不得宣布该候选人当选,筹备组须将有关证据材料移交新当选的业主委员会,并由其进行处理。


第四章 业主大会召开程序、投票、唱票和计票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选举投票采用记名投票,业主投票时须出具身份证,为便于核对已投票权数,业主大会筹备组发放、回收工作人员须记录业主已投票情况,经在唱票时核对业主投票权清册后为有效票的计为投票。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召开程序:

1)由大会筹备组介绍大会筹备情况;

2)由大会筹备组介绍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名单及侯选人情况;

3)由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向业主大会做竞选感言;

4)业主大会的业主投票选举产生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

5)在业主户数与专有面积“双过半”的情况下,召开业主大会才能视为有效;在“双过半”的情况下,投票的各项结果才有效。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6)业主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及书面征求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现场表决票现场回收封存,书面征求的选票在召开现场大会后规定期限内汇集到筹备组,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进行汇集整理投票结果。

7)审议决定其他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物业管理重大事项是指涉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构筑物建设,房屋改造、加层、大修、物业维修基金不足时再次筹集的标准,业主委员会经费的筹集方式、来源、标准、监督,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方式、办法等事项。

8)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双1/2以上所持投票权通过。业主大会作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重大决定时,应当参照最新版《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9)业主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结果在街道办事处的监督下进行封存,和限期内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汇总后,在小区进行唱票(业主可以现场监督),并择日将唱票结果在小区公示7天,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筹备小组进行解释。

第十六 投票箱应设在公开、醒目的地方,投票前应进行空箱公开检查,然后封箱。投票箱应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看管。

第十七 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行使投票权。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投票权。单个物业登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的,应自行确定一名投票人。

第十八 业主可以自行投票,也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使用人投票。书面委托书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统一制作,委托书应说明委托人、代理人的详细情况和委托事项、投票权数,并由双方签字确认。业主书面委托他人进行投票,被委托人须出示书面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此时表决票上内容由被委托人填写,业主签名栏由被委托人签署。被委托人只能接受一个业主的委托。

第十九 业主投票后,书面委托书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收回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条 投票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但必须做出选择,否则认定为无效票。任何人无权强迫业主选或不选某人。

第二十一 如果在规定的投票时间内,收回的票数不足,业主大会筹备组可以决定延长投票时间,但须进行公告并说明延长投票时间的原因。

第二十二 投票结束后,由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在任何业主均可以公开监督的情况下清点收回的票数,收回的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票数,本次投票才能有效。

第二十三 票数清点完毕,由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在任何业主均可以公开监督的情况下进行唱票。无法辨认投票人投票意向的票为废票,不计为有效票;对候选人的投票,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票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票为废票,不计为有效票。同一选票上有不同讨论事项的投票,各事项独立计票并区分有效票,互不影响。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意见不明确的,记入多数票。但是多数票应当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1/3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1/3的业主。

第二十四 收回的有效选票中,所代表的投票权数大于等于全部投票权数的50%时,本次业主委员会选举有效。

第二十五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当选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获得参加投票的票数50%以上的候选人可当选。获得参加投票的票数50%以上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的,以得票多的当选。

(二)在满足以上条款的前提下,为确保业主利益,根据本小区实际情况, 区域 名委员候选人, 区域

名委员候选人, 区域X名委员候选人,在 区域业主共同决议、不进行推选的情况下,候选委员及当选名额可以由别的 区域进行推选,票数高的当选。

(三)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数相同,其个人在本小区拥有的房屋产权面积多的,优先当选。

第二十六 参加投票的候选人获得“双过半”的人数不足X人,或未满足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应当另行选举征集;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候选人的得票多少顺序继续征集有效票,直至达到“双过半”的条件,以征得有效票多的当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 业主委员会受全体业主的监督,业主大会有权终止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20%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讨论。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须经有选举权的业主半数通过成立。

第二十八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一名、副主任 2 ;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三十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成立事项向物业所在地区街道办事处及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选举出业主委员会后,筹备组的职责自行终止。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5年(不超过5年),时限以政府备案合格时间为准。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内,业主委员会应当报告街道办事处和区房屋主管部门,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一 本选举办法由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解释。

楚夏花园小区第二届

业主委员会


二零二三年

一、 楚夏花园 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组成

楚夏花园 小区主委员会由 人组成(按照小区代表性进行推荐),任期 5 年,由全体业主选举产生,差额选举比例不得低于20%。

二、 楚夏花园 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采用下列 方式产生:

(一)选举筹备组直接听取业主意见,经汇总后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二)选举筹备组向业主发放推荐表,根据得票多少,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三)选举筹备组书面公告业主到指定地点领取推荐表推荐,根据得票多少,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四)上一届业主委员会提名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五)5%以上的业主联名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2、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确定

如果获得推荐的候选人不足 7 人,可以从筹备组向业主发放推荐表中推选,如人员还不足,可考虑延期补充推选;

如果获得推荐的候选人刚好 7 人,直接进入候选人公示阶段;

如果获得推荐的候选人超过 7 人,按候选人所代表区域从高向低,同时考虑物业规模、物权份额、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之后确定名单。被推荐候选人的资格由街道党工委和筹备组临时党组织进行确认、核实、公示,如公示期间业主有异议的,由街道党工委协调解决。

3、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是本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纪守法;

3)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4)身体健康,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具备一定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

5)本人或其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内入股或任职。

(6)业主大会确定的其他条件。

三、候选人的公示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候选人填写《 楚夏花园 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登记表》,登记表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相片、住所的楼栋单元门牌号,愿意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并为本小区公益事业服务的承诺及本人签字。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应当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15日前,将《 楚夏花园 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正式候选人名单公示表》在本小区公示。如有任何疑问,可及时与相关负责人联系。




楚夏花园 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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