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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融域名城物业小区房主大会和房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2-06-30 22:49:17370

深圳市光明区融域名城物业小区

房主大会和房主委员会

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主大会和房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制定本议事规则。

  本议事规则经       日房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专为本区域房主大会会议及房主委员会会议使用。

第二条 房主大会的议事范围:

(一)管理规约、房主大会和房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制定、修改;

(二)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和解聘;

(三)授权房委会沟通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五)房主大会的诉讼或仲裁;

  (六)房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选举、罢免,房主委员会工作的监督;

  (七)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约定和收益分配方案;

  (八)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规章制度的制订和修改;

  (九)房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十)房主委员会不当决定的改变和撤销;

(十一)房主大会、房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房主委员会委员津贴和执行秘书薪酬;

  (十二)房主大会、房主委员会档案管理制度的制订和修改;

(十三)房主委员会会议资料查询制度的制订和修改;

(十四)房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或者执行秘书对房主资料的保密制度的制订和修改;

(十五)房主委员会信息发布制度的制订和修改;

(十六)

第三条 房主大会会议采取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具体形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四条 房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房主大会每年召开     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房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房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提议;

(二)百分之二十以上房主提议;

  (三)发生重大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协调处理;

  (四)

(五)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房主大会会议由房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在下列情形下,房主可提请所在地居委会召集房主大会会议。

  (一)房主委员会逾期不召集会议,经所在地居委会责令,仍不召集的;

  (二)未能依照管理规约选举产生房主委员会,或者房主委员会集体辞职的;

  (三)

第六条 房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召集人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提出本次房主大会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

  (二)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会议议程;

  (三)印制表决票或选举票;

  (四)在房主中推选若干表决票和选举票的发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

  (五)核实房主身份,确定投票总人数;

(六)选举房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召集人应将该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15日。在公告期内接受房主提交的房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申请资料。

(七)将房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简历表、房主大会会议表决事项及议程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八)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召集人应将拟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信息、物业服务合同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告期不得少于15日。公告期内房主可就公示事项向召集人提出异议,公告期满则不再受理异议。

  (九)在会议召开15日前在小区公告栏或其他显著位置公告;

  会议通知应写明会议的议题、时间、地点、方式、表决事项、房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候选人名单、房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应选人数和投票总人数;

  (十)其他会务准备工作。

第七条 房主大会以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程序如下:

  (一)会议召集人就本次房主大会会议召开目的、会议议题、会议召集情况及房主到会情况等进行说明;

  (二)会议召集人对本次会议需要决议事项进行说明;

  (三)参加会议的房主对需要决议事项逐一进行投票表决;

  (四)会议召集人计收有效票;

  (五)会议召集人公布投票结果,并参照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作出说明,确定并宣布决议事项是否通过;

  (六)会议召集人将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会议召集人应当做好房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会议记录统一由房主委员会保管。

第八条 房主大会以书面及微信形式议事的程序如下:

  (一)会议召集人根据规定向本区域房主送达表决票或选举票,并告知房主表决票或选举票投放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二)会议召集人收集指定投放地点的表决票及微信投票信息

  (三)会议召集人计收有效表决,如回收时限届满后,与会房主人数未达到通过房主大会会议有效决议的比例的,由召集人告知全体房主延长投票时间,组织人员催收表决票、选举票,直至与会房主人数达到通过房主大会会议有效决议的比例,但投票延长时间不超过 6 个月;

(四)会议召集人组织人员开箱验票并收集微信计票信息,统计并公布投票结果,以及表决、选举结果;

  会议召集人应当做好房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会议记录统一由房主委员会保管。

第九条  房主委员会选举时,房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得票顺序,按照所得投票人数多少确定。

第十条 房主可以自行投票,也可书面委托或视频委托他人投票。书面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人数。

房主有委托其他自然人代表的,由其受托人行使投票权;房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投票权。

第十一条 单个物业有两名以上房主的,应自行确定一名投票人,一个房主有多个物业的,其投票权为各物业总和。

第十二条 召开房主大会会议时,房主应当在会议签到表签字确认;采用或者同时采用书面形式召开房主大会会议的,房主应在表决票上或者选举票上签字确认并按照规定方式交回表决票或者选举票。

第十三条 房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与会房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同意;房主大会作出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决定,应当经与会房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

涉及房委会选举的,如首轮未能足额选出委员、候补委员的,可进行补选,参与补选的候选人按百分之二十的差额比例,从首轮未当选的候选人中依照选举的得票顺序确定,补选的委员、候补委员按照该轮选举的得票多少按顺序当选,无须过半房主参会且无需与会房主所持票数过半同意。

涉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决定未能按前述规定通过的,授权并委托房委会会议决议。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召开房主委员会会议:

  (一)主任、副主任召集会议的;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的;

  (三)经所在地居委会指定召开的;

    (四)

第十五条 房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时应当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一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房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房主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六条 房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所在地居委会、股份公司派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房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候补委员任期相同且可以连选连任。

房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内,房主委员会应当组织换届选举,并报告物业所在地居委会。换届选举应当在任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完成。

在任期届满前一个月尚未完成换届选举的,房主可提请所在地居委会组织或者监督房主委员会组织换届选举,并在上届房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选举产生新一届房主委员会。

房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不再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房主委员会委员缺员,全体候补委员递补为委员后,仍缺员超过百分之四十的,应当在    月内召开房主大会会议,及时完成房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增补工作。

第十九条 房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第二十条 房主委员会发布信息,应当经房主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签字同意且在小区公告:

(一)提请房主大会决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二)提请房主大会决定调整物业服务费;

(三)提请房主大会决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方式;

(四)提请房主大会批准物业服务合同;

(五)召集房主大会临时会议;

(六)终止委员职务以及将候补委员递补为委员;

(七)中止委员职务并提请房主大会罢免委员职务;

(八)

(九)涉及房主重大利益的其他决定。

第二十一条 房主委员会解散的,房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应当在所在地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做好有关财物清算和资料清理工作,并在宣布解散后三个工作日内移交给所在地居委会代为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房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由全体房主本人或其委托代表人签字,经房主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由全体委员本人签字。

第二十三条 房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房主委员会活动档案供房主查询,档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二)房主委员会、房主大会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三)各届房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备案的材料;

  (四)房主名册;

  (五)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七)房主和使用人的书面意见、建议书;

  (八)物业服务费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

(九)                                     

房主可以查阅房主委员会所有会议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房主委员会提出询问,房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

第二十四条 本物业区域的档案采取以下第 一 种方式保管:

  (一)由房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二)委托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或居委会管理。

第二十五条 房主大会、房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物业管理单位从每月收取的服务费中列支,经费包括:

  (一)房主大会、房主委员会会议开支,组织本物业区域内集体活动及办理事务费用,不超过5000元 /年。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不超过600元/月。

(三)委员及主任委员津贴,计1000元/月/人

  经费收支帐目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每项经费根据每年每月第1个工作日拔入帐内,再实报实销,经费收支帐目每 1 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房主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房主委员会可以聘请一名执行秘书,负责处理房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房委会全职秘书每日坐班5-6小时,津贴不高于5000元/月。从物业服务费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其他补充条款:

  (一)                                            

  (二)                                            

  (三)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经房主大会会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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