翰城国际单元业主代表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建筑区划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单元业主代表会的议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四川省、德阳市《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主单元代表会工作规则。
第二条 单元业主代表会由小区的单元业主代表组成,单元业主
代表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单元业主代表会作为小区建言献策收集问题和在单元业主授权表决事项机构。
第二章 单元业主代表组成与制度
第三条 单元业主代表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单元业主代表会任期届满之日起资格自动终止。单元业主代表任期同业主代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单元业主代表由每单元1人,商业部分1人共9人,单元业主代表由每单元业主进行推选产生。
第四条 单元业主代表人数缺少时由业委会进行补选工作,在补选期间或具备单元业主代表资格人数不足额时,开展的需要业主代表投票表决的行为,以当时单元业主代表人数的1/2计为有效票。
第五节 单元业主代表的条件:
(一)应当是该单元的业主,具备担任单元业主代表的意愿;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四)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沟通、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长期在德阳工作或生活;
(八)房子已经装修入住或装修后准备入住。
第六条 单元业主代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二)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三)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其物业服务费;
(四)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文件、资料;
(六)拒不执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
(七)违反法律、法规和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业主代表候选人的确定:
(一)单元业主代表候选人根据业主推荐及自荐产生,由业主委员会核实其业主身份后确定。
(二)单元业主代表候选人确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在各楼道单元公布,公示的内容包括候选人姓名、年龄、所在幢数等情况。
(三)为体现公平公正原则,从事本物业区域物业服务工作的业主不能作为单元业主代表候选人。
第八条 单元业主代表的选举产生
(一)工作人员:监票员1名,计票人1名,选举组织人员 8名。
(二)投票权数的确定:每套住宅为1票,商业按照每一户一票。
(三)投票方式采取书面和电子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业主收到选票后于规定时间内将选票投到本单元的票箱内,如规定时间内未能按时参加投票的业主将视为自动弃权。
(五)选票统计在监票人和计票人主持下进行,业主监事会参与全程监督。监票人、计票人负责唱票、计票。
(六)计票工作结束后,由工作人员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由监票人和计票人、业主监事会签字后,交业主委员会确认并予以公布。
(七)选举结果当选单元代表名单在小区单元显著位置和单元公示栏公示,选票、选举结果报告单等选举资料由业主委员会保留备查。
第九条 单元业主代表职责:
(一)密切联系本楼栋区域业主,及时征集和反馈业主的意见及建议;
(二)代表所属楼栋业主参加单元业主代表会会议,参与议题讨论、决策,具体按本制度规定执行;
(三)关心和支持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工作,同时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参与协调处理本单元业主内部矛盾,增强业主自律行为管理。
第二章 单元业主代表会
第十条 单元业主代表会的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和相关物业管理规定;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业主、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单元业主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讨论、审查本小区全体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续筹方案,重大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需要经单元业主代表征求各投票楼栋业主书面表决意见,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通过,并监督实施。只涉及部分区域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续筹方案,重大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通过即可生效。
(二)经单元业主代表征求各投票楼栋业主书面表决意见,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通过后单元业主代表大会可以决定如下事宜:
1、讨论、修改和通过业主管理规约、单元业主代表会制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小区其他重要文件;
2、审查、推荐、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单元业主代表会成员,撤换、改选部分不称职成员,增补部分缺额成员;
3、讨论和决定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人;
4、讨论决定本小区内重要的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经营方案;
5、决定涉及本小区内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当有9人单元业主代表出席,并且经过出席会议代表6人表决同意时,单元业主代表会可以决定如下事项:
1、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2、审议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和经费使用情况;
3、改变或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4、讨论和审查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方案、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
5、决定本小区在维护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召开单元业主代表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单元业主代表。
单元业主代表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单元业主代表委托他业主参加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第十三条 单元业主代表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通过即可生效;
第十四条 单元业主代表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于每年12月份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单元业主代表会临时会议:
(1)20%以上的业主提议;
(2)经业主委员会决定的;
(3)有突发重大事故时,业委会委员提议;
(4)决定本小区大额公共收益的支出;(见公共收益使用办法);
(5)涉及本区域物业管理公共利益,物业管理企业提议。
第十五条 业主或物业服务人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人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提议召开业主代表会的签名文件或物业服务人签字盖章的文件;
(二)具体的、需要业主代表会表决书面提案。
第十六条 业主代表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根据本区域的具体特点,按照有利于实现业主代表会会议召开的原则,业主委员会采取采用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采用集体讨论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业主委员会主任就会议召开目的、会议召集情况及单元业主代表到会情况等进行说明;
(二)业主委员会主任就本次会议需要决议事项进行必须说明;
(三)参加会议单元业主代表就需要决议事项逐一进行投票表决;会议召集人计收有效票;单元业主代表会采用现场表决形式进行表决;
(四)会议召集人公布投票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做出必要说明,确定并宣布决议事项是否通过或有效;
(五)会议召集人就决议事项的执行和处理做出说明。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单元业主代表本人应当按照征求意见表中要求的内容和形式反馈意见。不符合要求内容或形式的,不计为有效反馈意见。
第十八条 以公正、公平为目的,采用集体讨论或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召开单元业主代表会会议,有效票或有效反馈意见的计收、结果的公布等,单元业主代表会会议召集人都邀请和接受业主监事会、社区居委会现场监督。
第十九条 采用集体讨论方式,单元业主代表会决议必须经单元业主代表6以上单元代表参会且参会单元业主代表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单元业主代表会决议必须经本小区单元业主代表6人以上代表投票且反馈意见代表的投票权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单元业主代表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条 单元业主代表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业主委员会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草拟会议议题,确定会议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程等。
(二)发布公告。单元业主代表会召开会议前10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会议的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三)业主人数较多,按单元推选的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凡需业主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代表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四)通报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通报会议结果15天以上,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全体业主应当遵守和执行决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单元业主代表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五)单元业主代表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1、受委托的代理人必须是所代表业物业中的业主;
2、有书面委托书;
(六)单元业主代表本人未亲自到会,也未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视为其放弃了自己的投票表决权,但该次单元业主代表会形成的决议其必须服从。
第二十一条 单元业主代表会对所提议案已经做出决定的,业主在六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和本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经业主大会决议通过,公布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小区各业主执1份(自行下载电子版),业主委员会保存3份,业主监事会1份,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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