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中共成都市委城乡社区发展治理委员会、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整理。
业主作为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的重要参与主体,在小区的共建共治共管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果能够清楚了解自身在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的角色定位并自发充分参与小区的建设和管理,将极大促进高品质和谐宜居生活社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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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
A:业主大会是全体业主对关系到整体业主公共利益的事情进行决议,集体行使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对外是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群众团体,对内是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责任主体。简单一点说,小区的公共事务由全体业主在业主大会上拍案决策,之后由业委会执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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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为什么要成立业委会?
A: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其主要作用为:
(一)实现业主对小区的共同管理。业委会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对小区建设的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对小区的相关共同事项进行表决。(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委会应定期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督促其对履约不到位的行为进行整改。(三)监督业主遵守管理规约。业委会有权对业主违反管理规约中的禁止性行为,如住改商、违章搭建、敞养犬只等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对制止无效的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四)代表全体业主管理小区公共收益,定期对业委会账户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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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业主委员会与社区居委会的关系?
A:居民委员会是法定的基层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是小区内业主物业管理自治组织。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委会代表业主履行物业管理权,应当配合居民委员会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同时,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所在区域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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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设立业主大会,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呢?
A: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头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 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首套房屋交付已满两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90天。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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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何组织召开头次业主大会?
A:符合设立业主大会相关条件的,可申请召开业主大会,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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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业主委员会如何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A: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1、定期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2、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1)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
(2)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约定的其他情况。
业委会准备以通讯形式召集业主大会的,应当提前准备好征求意见稿、决议草案等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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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后会产生运作经费,是否意味着会调高物业管理费呢?
A:不是。首先,物业服务费用的调整需要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业委会无权决定。其次,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经业主大会决定,可由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收益、全体业主共同交纳业主自愿捐赠等其他合法方式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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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在业主共同决定小区事项时,经常会提到经“双过半”业主同意,“双过半”是怎么认定的呢?哪些事项需要“双过半”业主同意呢?
A:“双过半”,是指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也就是在面积和人数两方面都需要一半以上业主同意。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决定以下事项需“双过半”业主同意:(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此外:这两项事项: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双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即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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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业主委员会应当遵守的“三大规则”是什么?
A:业委会行使权力必须遵守“三大规则”才能规范履职,实现依法依约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三大规则”是指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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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业主委员会能否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议
A:不能。法规明确规定,业主大会是为实现业主的物业管理职责而成立,依法履行的职责就是物业管理。业委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的基本法定职能就是对自己小区物业的自治管理。业委会如果作出物业管理以外的决定就是超出法定职能,显然是无效的,因此,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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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业主委员会能否对业主作出处理决定
A: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管理规约,作出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的处理决定。当违反管理规约行为是租赁住户时,业委会可以对业主作出处理决定并责令业主要求租赁住户立即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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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业主委员会委员可否罢免呢?
A: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终止个别业委会委员资格。终止后,应当改选业委会成员。
个别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决定罢免:
(1)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2)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3)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4)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5)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6)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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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一般有哪些呢?
A:业主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小区业主;
2、遵守(临时)管理规约,正常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义务;
3、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办事公道,作风民主;
4、组织协调能力较强,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5、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机构中任职;
6、无侵犯本物业管理区域其他业主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其中:业主身份以不动产登记簿上的姓名登记为准。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小区,可以以购房合同确定的购房人姓名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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